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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卡到陰」跳樓亡仍算意外 保險公司不能拒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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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5-10-5 12:57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新竹曾姓男子4年前墜樓身亡,新光人壽認為曾男為情自殺,拒付曾男生前投保的意外傷害險理賠160萬元,曾母提告索討,主張兒子是「卡到陰」而失足墜樓,最高法院認為精神錯亂時跳樓並非出於自由意志,仍屬意外死亡,日前判新光人壽應理賠定讞。

判決指出,曾男事發前並無精神病史或精神科就診紀錄,但2011726突然跑去昔日中學彭姓女同學家吵鬧,自稱和彭女是上天註定的夫妻,要一起北上參加朋友婚禮,彭家認為雙方畢業後就無聯繫更沒交往,報警處理。

曾男被父母帶回家,情緒激動,兩眼發直不斷嚷著「有惡魔!黑色惡魔!」曾父找一位寺廟住持來念咒燒符,見兒子仍臉色難看頻說:「有鬼要抓我!」曾父整晚陪伴兒子以防出意外,隔天天一亮就帶兒子去天公壇找法師收驚驅邪。

法師對曾男劃符噴符水,眼神呆滯的曾男頓時大哭癱軟在地約3分鐘,突然起身說很舒服沒事了,狀似恢復正常。不料回家後,當天上午11時許送貨員到曾家按電鈴,曾男聽了又發作,大喊:「有惡魔要抓我!」衝進自己房內反鎖房門,曾母急電曾父與曾兄回家幫忙,曾男已從7樓住處窗口墜樓重傷,送醫不治。

曾母15年前為兒子向新光人壽投保4份壽險、醫療險與意外險,13年前加保一份住院險,事發後,新光人壽拒付其中2份意外傷害險共160萬元理賠,主張曾男落地處距離住處外牆牆面約7公尺,只有故意跳樓才會離這麼遠,且曾母對事發過程的敘述,更證明曾男是為情「跳樓」而非失足「墜樓」,依保險契約可不付意外傷害險理賠。

曾母主張兒子是突然「卡到陰」與「中邪」而失足墜樓,不是自殺,但一、二審都判曾母敗訴。經最高院發回更審,高等法院更一審改認定曾男事發時因劇烈感情挫折而心神渙散,即使在精神錯亂狀態下自殘也非出於自由意志,認定仍屬意外死亡,改判新光人壽應全額理賠,但不必依年利率5%計算4年來的利息。

新光人壽上訴認為檢方當初對曾男的相驗屍體證明書,在死亡方式勾選「未確認」,代表非自殺也非意外死亡,依契約可不理賠,最高院日前仍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

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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