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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地產頭條] 自住房屋標準出爐 最多3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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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4-6-10 15:44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自住房屋標準出爐 最多3戶
作者: 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4年6月10日 上午6:01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打擊囤房,非自住房屋稅將調高。財政部昨(9)日正式公告,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草案,包括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,自住以3戶為上限;換言之,第4戶以上將視為非自住房屋,明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,將適用新稅率。
房屋稅條例日前三讀過關,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,適用差別稅率。自住用住宅房屋稅負不變,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則調高至1.5%,最高至3.6%,同時納入囤房條款,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。
財政部昨天正式公告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草案,按規定草案將預告7天。依財政部定義,只要符合無出租、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即屬自住用住宅,但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,全國合計上限為3戶。
財政部表示,在訂定供自住用的住家用房屋認定標準時,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(卑)親屬居住使用,屬於社會常態,應認定屬於自住使用房屋,才合乎社會人情。
不過,為避免有心人士用人頭戶來規避稅負,影響地方財政,因此限縮為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,全國合計以3戶為上限,以符合社會現況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。
另外,為鼓勵囤房族將空屋釋出,出租給社會上有需要的人,財政部也依據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,凡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的中低所得家庭,作為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,該出租房屋可視為自住房屋,享有房屋稅負不變的優惠。
財政部強調,稅制建立不易,除了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來課稅之外,地方政府也須同步調整稅基,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取累進稅率課稅,以發揮打擊囤房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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