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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聞] 登記錯誤 地政所判賠買地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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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2-1-12 10:33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登記錯誤 地政所判賠買地錢作者: 王己由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2年1月12日 上午10:01


中國時報【王己由╱台北報導】
何姓民眾,花了兩億八千萬元買了新店五筆土地後,卻接獲地政事務所通知,表示所購土地登記錯誤,害他因此少了一百四十六平方公尺土地。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後,法官認為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,讓何多付錢買地,判決應國賠四百九十四萬多元。
何姓民眾,是在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,向王姓民眾購買位於新店安康地區五筆土地,面積八千二百多平方公尺,總共花費二億八千萬元。
何某說,他付錢買地一個多月後取得土地所有權,沒想到,九十九年六月廿三日,接獲新店地政事務所的通知,表示他所購土地中,有一筆因辦理分割時登記錯誤,面積應由原先的三千四百七十九平方公尺,更正為三千三百卅三平方公尺。
何認為更正的結果,讓他多付了一百四十六平方公尺的買地錢,依當初一平方公尺三萬三千八百多元計算,多付了四百九十四萬三千多元,這個損失都是新店地政事務所的錯,應付國家賠償責任。
法官審理認為,何某當初是信任新店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的面積,才會溢付價金,不能以現在地價上漲獲有利益,就可免除錯誤登記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,判決新店地政事務所應如數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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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2-1-12 11:50 | 顯示全部樓層
新店地政事務所的相關承辦人員, 不知考績是否會被打差一些?
 樓主| 發表於 12-1-12 13:11 | 顯示全部樓層
土地買賣是依權狀,這樣的疏失也讓所有權人損失  好幾百萬   。這樣真要不得!!!
發表於 12-4-21 23:59 | 顯示全部樓層
H0310 發表於 12-1-12 11:50
新店地政事務所的相關承辦人員, 不知考績是否會被打差一些?

土地法第七十條(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)
 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,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,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。
 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,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,由該人員償還,撥歸登記儲金

第六十八條(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)
 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,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,不在此限。
  前項損害賠償,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。

結論就是公務員賠錢 通常都是有審核權的人 例如三等 高考以上的公務員有這個風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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