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難認李慶安有施詐意圖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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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11-8-23 16:51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高院:難認李慶安有施詐意圖 【16:35】

〔中央社〕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,二審今天逆轉改判無罪。法官認為,李慶安任職議員、立委期間,主管機關均未實質審查她有無雙重國籍,也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。

全案源於多名民主進步黨立委於民國97年3月向台北地檢署遞狀,指控李慶安有雙重國籍,涉及貪污。檢方98年9月起訴李慶安,指李慶安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,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,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,但因檢方認為她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無效,不構成貪污,以詐欺罪起訴。

全案一審時,台北地方法院依4個詐欺罪,合併判她2年。李慶安不服,提起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改判她無罪。

高院在判決理由指出,雖然李慶安具雙重國籍,但李慶安相關公職任期屆滿前,主管機關都沒有依法撤銷或解除她的職務,李慶安在任職期間依法領取歲費、公費、助理費等各項費用,並無不法。

高院合議庭認為,李慶安雖在相關人事登記表填寫不實,但相關主管機關對擔任公職者是否具有雙重國籍,應有實質審查義務。合議庭還函詢第6屆立委劉寬平的資料,發現劉已在立委人事登記表的「有無其他國籍」欄位填載「美」籍,但立院仍在支給劉立委期間的各項費用,因而認定人事登記表的記載與領薪無關。

合議庭認為,雖公職人員依宣示條例對中華民國有效忠義務,但「效忠義務」帶有濃厚道德要求及不確定的法律概念,無法依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有外國國籍的義務,因而認為無法證明李慶安有基於不法意圖施用詐術,或偽造文書的行為,改判她無罪。

李慶安的委任律師表示,李慶安先前遭法院限制出境,將待無罪定讞後,與李慶安研究,再向法院具狀聲請解除。

此外,李慶安另遭台北市議會提行政訴訟,追繳議員薪資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李慶安支領議員薪資屬於執行職務所得,具有正當法律原因,今年3月間判市議會敗訴,相關案件目前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。

 樓主| 發表於 11-8-23 16:53 | 顯示全部樓層
在相關人事登記表填寫不實,      無法依此認定公職人員在法律上有告知具有外國國籍的義務,what is what?
發表於 11-8-24 08:51 | 顯示全部樓層
本帖最後由 minime 於 11-8-24 09:21 AM 編輯

貪汙或詐欺可能不成立, 偽造文書/偽證罪總成立吧.
此例一開, 以後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無一必須遵守法令,
每個都可以多重國籍, 反正也不會判刑
台灣法官永遠為執政黨服務, 也不是第一年

兩位總統候選人, 趕快多申請幾個外國籍吧, 反正法官會認定沒有詐欺意圖/或偽造文書的行為
發表於 11-8-24 16:12 | 顯示全部樓層
有時覺得法律好像是笑話一樣
發表於 11-8-25 14:58 | 顯示全部樓層
貪污比較難,畢竟有提供勞務之實,
但是不知能否依背信或是公務員逞戒褫奪幾年的禁止參選資格
或是偽造文書等刑責,畢竟民意代表,如此褻瀆公職與國家實在有愧。
政治人物的道德操守本該就要訂得比法律嚴吧。
純個人意見。
發表於 11-9-11 09:16 | 顯示全部樓層
法院難認李慶安有施詐意圖,
人民難認法院有行使正義意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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