@期貨小咪@ 發表於 14-11-3 11:48

【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 分手還是男方的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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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 分手還是男方的
聯合新聞網作者: 記者袁志豪╱新北報導 | 聯合新聞網 – 2014年11月3日 上午3:06
高姓男子與劉姓女友熱戀期間,購買房屋登記在劉女名下,後來感情生變,高要求將所有權移轉到他名下遭拒而興訟;新北地院審酌從接觸房仲、繳房貸、管理、出租全是由高經手處理,認定屬「借名登記」,判決高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,房屋應移轉登記。
律師黃仕翰指出,「借名登記」適用民法委任契約相關規定,但為避免衍生糾紛,雙方最好事先簽立契約、承諾書,並經公證。
經商的高姓男子與劉姓女護士前年交往陷入熱戀,雙方均有結婚意願,高因此積極與房仲洽詢購屋;為讓劉女安心,他將房子登記在劉女名下。
之後高按月將房貸轉帳到劉女帳戶,讓銀行扣款;另外高因工作必須往返大陸,他將房屋鑰匙交給住在附近的鍾姓友人,請鍾幫忙出租與收租,並匯款請鍾為房客購買電視、冷氣、粉刷油漆等。
分手後高要求還屋;劉女不理,還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,因未按時繳款,導致房屋遭查封。高為避免房屋被法拍,代為償還部分貸款。
高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,劉女仍不理睬,高便提告主張他才是房屋真正所有權人,劉女財務狀況不佳,根本買不起房子;劉女則辯稱房屋是雙方過去為了結婚而購買,房貸是她透過帳戶按時繳納,沒有借名登記。
法官傳喚交易房屋時的房仲、協助出租的鍾姓男子,以及參考高提出的存摺影本、轉帳資料等,並調取劉姓女子的近三年財務資料,認定高是房屋所有權人。

轉貼資料來源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熱戀買房登記女方名下-分手還是男方的-190600303--finance.html
聯合新聞網: http://udn.com/NEWS/mainpage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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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nhavecoco 發表於 14-11-3 11:56

{:5_675:}{:5_675:}這個絕對要記下來

AGWZ 發表於 14-11-3 12:55

辯稱錯誤 直接辯稱 男方贈與女方 即可
贈與稅 跟申報 是男生要做的..

但男生抗辯應該會變成 是女方答應結婚為了結婚才買 是要買給老婆的
總之 ..
不是妳的 就不是妳的 強求痛苦的

berg 發表於 14-11-3 18:43

不要貪別人的東西比較好ㄡ{:4_628:}{:4_628:}

薛豹 發表於 14-11-3 20:00

女方應該要求送鑽戒或黃金等不記名的物品

st1963124 發表於 14-11-3 23:52

感覺女方就動機不純....

不過男方防人之心也是高人一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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